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容易被濫用的兩大類藥物。早在二次大戰之前,各國政府都知道要管制麻醉藥品。但直到1971年,聯合國才制定了《精神藥物公約》來管制精神藥品的貿易,為時已晚。而且,各國政府只關注高成癮性,高娛樂性的精神藥物:古柯鹼、安非他命、LSD、大麻等。
事實上,精神科門診每天在施用的一線用藥,才是長年危害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絕命藥。安眠藥、抗焦慮劑、抗憂鬱劑,這三種藥物,造就了這一場以性侵害為核心的災難性風暴,並且癱瘓了醫藥界,新聞媒體,司法體系,以及立法和行政機關。螢光幕前的女星、女模、女主播,是這場性侵害風暴當中,最受矚目的狩獵對象,和最具商業價值的受害者。
安眠藥的藥效是產生「恍惚」,而不是「睡眠」。所謂的副作用:夢遊、失憶,其實是人在恍惚時的必然表現,睡眠反倒是安眠藥無法掌握的副作用。睡眠障礙的類型不只一種,安眠藥只適用於入睡困難的患者。我們每天晚上睡覺時,躺在床上閉眼放鬆到進入無意識的過程,是在進入恍惚狀態,此時在不受到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大腦調節身體生理機能的主控權,會從清醒中樞切換到睡眠中樞,身體隨之呈現睡眠狀態。台灣民眾對安眠藥的認識,誤解很深,甚至它原本的名稱並不是「安眠藥」。
人類「恍惚」的生理現象,預定了這場災難。人在恍惚狀態下,除了不會產生新的記憶,原本的大腦記憶也有可能遭到他人竄改。19世紀末葉,歐洲醫界借用恍惚現象來實施心理治療。催眠術,是當時醫界誘發恍惚的工具。心理治療過程中,醫生對著催眠恍惚的個案唸唸有詞,稱為「催眠後暗示」,其治療效果可以持續數日到數週的時間。「催眠後暗示」後來成為催眠師在舞台上的表演秀,以及歹徒的犯罪手段。
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等,心理健康專家們的大腦記憶,同樣面臨遭人竄改的考驗。1904年,德國拜耳藥廠開始販售巴比妥類藥物,主治神經性失眠,這是第一代安眠藥。以催眠術或巴比妥實施「催眠後暗示」,受術者的身體反應會呈現不完全清醒的狀態,容易被發現。
1960年代,地西泮(Diazepam)此類藥劑問世之後,技術面障礙因此獲得解決,有心人士要「調整」精神科醫師們記得的專業知識,只剩下時間問題而已。1980年,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了第三版的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3,徹底推翻了19世紀以來,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準則的定義方式,此舉宣告了美國醫界的精神科教授們,早已精神失常。而今,醫藥界對於憂鬱症和抗憂鬱劑的說法,根本違反神經學和藥效學的基本學理,這也顯示出,全球醫藥界目前剩下二種人,下藥的,或是吃藥的人。
自1960年代以來,新聞媒體,司法體系,以及立法和行政機關,同樣面臨醫藥界的處境。
抗憂鬱劑在這場「催眠後暗示」形成的災難性風暴,發揮了掩飾災情的作用。受害者在遭到「催眠後暗示」控制下,真實人格並未消失,而是和意識失去連結。受害者大腦對應真實人格的神經元群組,仍然有機會引發相關的身體反應,此時,受害者會表現出憂鬱、恐慌、焦慮、憤怒等負面情緒,卻完全想不起來為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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