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催眠藥】<五、仿造阿司匹靈>,《阿斯匹靈在中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9期,2008年3月

1920年代,上海華商藥房仿造西藥的能力,已達國際水準,甚至銷往東南亞,使得德國拜耳公司必須經由法律途徑維護西藥的利益。阿司匹靈,是當時國際社會最熱銷的感冒藥,甚至是治百病的萬靈藥。19296月,拜耳在新加坡與印尼泗水兩地的代理商分別來函,表示當地出現仿冒,經查均來自中國,一為上海中西大藥房出品的「阿是必靈」,另一則是上海北四川路寰球藥品公司的28粒裝阿司匹靈"Wodow"藥品。


論文:《阿斯匹靈在中國 --- 民國時期中國新藥業與德國拜耳藥廠間的商標爭訟》
作者:張寧,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來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9期,2008年3月


五、仿造阿司匹靈

  拜耳的所有藥品,無論處方藥或成藥,均靠藥房代為銷售。眼見阿司匹靈售價高昂、深入人心,加以醋柳酸取得容易,各華商藥房便毫不客氣地予以仿造,大批購入,自行壓製。不僅如此,一些規模較大的藥房甚至利用其銷售網絡,將產品遠銷至東南亞,與拜耳爭奪市場。19296月,拜耳在新加坡與印尼泗水兩地的代理商分別來函,表示當地出現仿冒,經查均來自中國,一為上海中西大藥房出品的「阿是必靈」,另一則是上海北四川路寰球藥品公司的28粒裝阿司匹靈"Wodow"藥品。兩大代理商因此要求負責拜耳在華商標事務的德孚洋行,儘快為阿司匹靈的中、西字樣取得商標專用,以便中國政府的力量,予以取締。

  本來,累積多年打擊仿冒之經驗,拜耳每到一地,均竭盡所能地利用該國法律,或為其商標申請專用,或為其藥品申請專利,以為保障。中國早在清末即頒有《商標註冊試辦章程》二十八條,而申請專利所需的專利法卻遲至19445月,方始公佈,商標註冊乃成為拜耳保護其在華權益的唯一管道。不過,中國商標法的制訂也是一波三折,以致拜耳遲遲未能為其藥品建立完整的保護網。

  原來,中國本無商標法,該項法律的出現實為列強角力的結果。十九世紀末,外商大量進入中國後,隨著商品銷售的日見進展,洋行對商標保護的需要業愈來愈殷切,各洋行乃不斷向其本國外交官陳請,促請其向清廷施壓設立專署,制訂辦法,以求保障。是以1902年,中、英兩國簽訂《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時,即已出現有關中國訂立保護商標辦法之議;兩年後,新成立的商部在列強的敦促下,曾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Sir Robert Hart)代擬《商標註冊試辦章程》二十八條。不料該章程頒布後,各國因利害關係不同,不僅英國公使不盡滿意,要求修改,德、奧、意、比等國公使亦紛紛請求慎重立法。在此情形下,商部乃決定延期成立商標註冊局,僅以津海關與江海關兩關作為商標掛號分局,讓洋行可以暫時掛號,以為權宜。此後,又因人事、時局、歐戰登原因,修訂商標法規一事幾經擱置。直至1923年春,北京農商部始參酌英國公使及社會各界人士意見,訂定《商標法》四十四條,並正式成立商標局。1927年國民政府建立,全國商標行政統一,復於19305月通過修訂《商標法》四十條,從此開始中國商標行政的歷程。

  中國商標法的制訂本由外商所推動,開始時華商對於商標權所知有限,少有申請註冊,但歷經二十多年的變遷,情是逐漸改觀。到了1931年,錢永源再編纂《商標彙編》時便指出:「當時中、外商人取得商標專用者,已達一萬五千餘件,其中以洋行佔多數,但華商亦有四分之一之多,較之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語。」在各行各業中,藥商顯然是最早體會到商標重要性的廠商,不僅上海各大藥房、藥廠紛紛為其各式品牌註冊;1936年,中法藥房經理許曉初更將業經註冊的中、外藥品商標,一一彙集,分期刊載於《新藥月報》,供全國新藥聯合會會員參考。許曉初在其前言中指出:「現在行銷市場中之藥品,以舶來品為多,吾人往往以經受已久,慣呼其名,致誤認為普通使用之名稱,而自由援用之者,因之發生種種糾葛,年來已數見不鮮,......為引起同業尊重他人之商標專用權起見」,特製作此表,供同業查考。

  許曉初並不是新藥界中唯一對商標法有研究者,新亞化學製藥廠總經理許冠群(許超)更被公認為是商標理論的專家。當時上海各廠商有關公司登記或商標註冊等事宜,不是委託律師、便是委託會計師辦理,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會計師出身的許冠群對商標註冊程序頗為嫻熟,對商標理論也頗有見解,他不僅經常在報章雜誌上著文闡釋己見,並於1940年與李寰平合作出版《商標法之理論與實際》一書,該書是中國較早的一本專業理論書籍。除許曉初、許冠群之外,中西大藥房總經理周邦俊也因商標問題,與拜耳有多次交手經驗。這些新藥界的領導人不僅留心商標法規,以免觸法;同時,他們也試圖反向利用此法律,與外商進行對抗,因此到了國民政府時期,商標法已由原先列強角力的場域,一變而成華商與外商競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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