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電影片檢查標準》改名為《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並增列數款檢查規則。第3項第5款:「指示使用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手段藉達淫亂或猥褻之目的者;」,是當時增列的規則之一。
《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增列第3項第5款,限制電影片出現「催眠後暗示」的性侵害情節,究竟是出於善意,還是另有隱情,暫且不論。既然電檢處把「催眠術」的性侵害,形諸公文,我們可以確定,1956年的政府官員和知識份子,普遍知道「催眠後暗示」的性侵害手段。
藥劑當中,不單只有「催眠藥」:巴比妥、地西泮等,能誘發「催眠」的生理現象,酒精、鴉片、嗎啡、海洛因等中樞神經抑制劑,也都會誘發「催眠現象」。差別在於使用其他藥劑,較難完全掌控「催眠後暗示」的效果。
在此之前,電影片是否出現催眠犯罪的劇情,我們不得而知,可以確定的是,從此台灣民眾在電影片看不見「催眠後暗示」的犯罪情節。
網址:http://epaper.ctfa2.org.tw/epaper61201/history.htm
6.26 行政院新聞局公佈新修訂「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即日起生效。(報導)
影片檢查標準修訂
行政院新聞局今日公佈新修訂「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作為今後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影片時的依據。這項規則係根據「電影檢查法」第四條制定,對於應修改刪剪或禁演的影片均有詳細的規定,其原則如下:
1. 損害中華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者:包括──
影片檢查標準修訂
行政院新聞局今日公佈新修訂「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作為今後新聞局電影檢查處檢查影片時的依據。這項規則係根據「電影檢查法」第四條制定,對於應修改刪剪或禁演的影片均有詳細的規定,其原則如下:
1. 損害中華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者:包括──
(1)意圖破壞中華民國憲法者;
(2)違背反共抗俄國策或鼓吹破壞國家法律者;
(3)含有共產思想毒素或揄揚共黨之行為者;
(4)表揚俄帝及其附庸國家政治社會情形者;
(5)在戰時足以消沈民心士氣者;
(6)挑撥離間國內各民族或海內外同胞之團結者;
(7)侮辱國家元首者;
(8)對友邦作不利之描述足以妨害邦交者;
(9)歪曲描述本國政治、軍事、文化、社會等情形及歷史者;
(10)以詭異服飾或猥瑣動作顯示我國民族愚昧落後者。
2. 破壞公共秩序者:包括──
2. 破壞公共秩序者:包括──
(1)表現重大犯罪行為未受法律或道德制裁而有鼓勵犯罪作用者;
(2)刻劃盜匪流氓等非法行為易於引人模仿者;
(3)描述以糾集群眾等方法達成不法之願望者。
3. 妨害善良風俗者:包括──
3. 妨害善良風俗者:包括──
(1)全部裸體或僅著透明服飾而有誨淫作用者;
(2)以動作或言語表演淫穢情態者;
(3)暴露性器官而無嚴正之生理衛生教育意義者;
(4)為強姦、墮胎、亂倫之表演者;
(5)指示使用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手段藉達淫亂或猥褻之目的者;
(6)描寫賭博、狎妓、吸毒等情形足以引人墮落者;
(7)鼓勵違反固有道德者;
(8)描述無道德意義之自殺行為而有鼓勵仿效作用者;
(9)描寫兒童或少年犯罪行為而無教育意義者。
4. 提倡迷信邪說者:包括──
4. 提倡迷信邪說者:包括──
(1)表現鬼魂作祟或怪異朕兆而足以引人迷信者;
(2)傳佈無稽邪說足以影響道德人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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