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滕西華律師,健保監督聯盟發言人
來源:康復之友聯盟
網址:http://www.tamiroc.org.tw/information01-14.htm
閱讀觀點:
民國79年12月頒布實施「精神衛生法」,原法案名稱是「心理衛生法」,民國70年由當時的中華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柯永河,負責起草。法案在行政院延宕多年,後來因為「龍發堂」事件,引起媒體輿論對精神醫療的關注,洪奇昌、朱高正等立委的力促下,立法實施。
此法強制送醫的規定,一直是最大的爭議。只要2名專科醫師的精神鑑定結果相同,出具書面證明,即可將當事人強制送醫。如果當事人說自己沒瘋,家人也說當事人沒瘋,鄰人也說當事人沒瘋,通通不算數,照樣送進療養院。
從民國79年12月至96年6月精神衛生法修正之前,有16年多的時間,精神科醫師的權力比法官還要大,說要關誰就關誰。真的把精神障礙者強制送醫也就罷了,如果有人是因為「亂說話」被汙衊為精神障礙者送療養院,旁人也沒有立場可以質疑精神科醫師的專業。
如果有人「亂說話」,極力要証明元老級的醫學教授們是催眠犯罪者的主謀和幫兇,是不是會被送進療養院?
解析「強制就醫新制」對病人及家屬的影響
民國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延宕近十年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其中最大變革莫過於強制就醫制度的改變,包含強制就醫的病人標準、申請及核准機制、強制方式與期限及相關罰則與注意事項等,不僅對病人人權更進一步保障,並且更加符合聯合國保護精神病人原則與權益的立場。
強制就醫目的在於保障病人與他人
精神病人不願主動就醫時必須強制治療,理由莫過於其疾病在未控制情形下,可能讓其他身邊的人有受到健康或生命影響之虞,所以設立一個強制治療或稱非自願性醫療的機制,使其疾病受到治療與控制,保障病人與他人的健康與安全。所以強制治療所關注的即為病人、病人關係人之健康與生命,所剝奪的是病患人的人權—即選擇治療的權利。
舊制問題:病患遭長期安置在醫院,人權被漠視
精神衛生法修法之前,台灣所採行的強制就醫之申請與核准,僅採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簽名同意,即為核可,除缺乏聯合國強調應有審查或守門人的機制外,也導致強制就醫申請之浮濫,盛期曾有每年一萬餘件左右的強制住院案件,自幾年前衛生署委託健保局代審之後,申請給付案件陡降為四千餘件左右。
為什麼強制住院的申請如此浮濫?過去僅兩名專科醫師簽名,就能決定病人強制住院,除醫療上缺乏監督之外,強制就醫費用依法屬衛生署負擔,不經健保給付,且家屬或病人不需付伙食費等部分負擔,導致部分家屬在不了解強制住院內涵的情形下,為了免部分負擔等自負額,大都會同意醫院的申請,所以我們也曾接獲檢舉或病人來陳情,陳述醫院有病人一住就是十幾年,並且陸續以強制住院之身分長期被安置在醫院中,這都是過去制度之詬病,更是對病人人權保障的疏漏。
新制改革:住院審核更謹慎,建構社區治療的形式
現行強制治療新制,原則上分為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兩類:強制住院之精神仍為指定專科醫師診斷其疾病需以住院型態治療進行者為之;強制社區治療是針對在社區裡面反覆發病、治療效果不佳或是遵囑性過低、家屬無法照顧,而導致病情不穩定或是功能持續退化的嚴重病人所設立的新制強制治療形式,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紐、澳等都行之有年。希望能透過強制社區治療的方式,使居住於社區之病人的健康能夠得到妥適之治療,當然,社區治療需要進一步的配套來協助施行,姑且不論將來的成效,強制社區治療,對家屬來說才能給予照顧上的支持,對需要之病患至少確保其醫療服務之輸送。
強制住院或是強制社區治療的病人必須符合精神衛生法裡的要件(詳見精神衛生法41、45、46條)等情況。而其申請機制除仍須由兩位指定專科醫師提出申請外,核准程序大略與英國相同,必須經由衛生署結合醫療團隊、病人權益促進代表與法律專家等組成之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精神衛生法第15條),進行強制治療案件之審查與准駁,其審查結果視同國家行政處分,相關人等若有異議,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或逕行訴願程序等。而其強制鑑定與審查會審查期間稱緊急安置期,共計五日,若審查會於此期限內未能做出強制治療許可與否之裁定,則醫療院所必須將病人改為自動住院或使其離院。
新制的精神在於保障病人權益,不因行政上的無即時決定而使病人權益受損,延長緊急安置期之權力者僅為法院,法院則是在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在收到審查會對強制治療之許可時,對其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異議聲請或抗告。強制住院之期間也由舊法之六個月,減為不得逾六十日,更加符合聯合國之規範,而強制社區治療每次則以六個月為原則。
精神衛生法首重病人權益,透過制訂相關措施兼顧家屬權益
精神衛生法其精神是為保障病人權益與治療之法令,對於相關規定涉及之人員規範亦從此精神與目的出發,對於家屬之協助與維護確實甚少提及,先進國家亦同。身為病人之主要照顧者與保護人之一,難免引致家屬之顧慮與擔憂,因此國家確實必須為家屬在健全病人照護環境與制度之下,訂出協助家屬照顧病人之機制或政策,猶如進行中之政策白皮書一般,因其照顧者與病人之間互為利害相關人,故而部分家屬擔憂是否因為過度保障病人利益,而有發生損及家屬權益之情事之可能,有其理由,因此康盟基於家屬團體立場,亦同時要求衛生署在制訂相關子法規時,同時考量家屬負荷,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等中必須制訂相關措施,以協助家屬照護病人。
也有家屬疑慮:強制住院審查之緊急安置期間,病人是否得到適當之治療?若強制住院許可之申請被駁回時,而家屬或醫師卻認為有其必要時,應該如何補救?其實,強制治療的本質不在於決定對病人是否提供治療,而在於是否「強制」病人接受治療,因此在強制治療審查期間之緊急安置期,醫療院所仍應依醫療法與精神衛生法為病人提供治療,若於緊急安置期間未提供治療,病人或家屬仍能依相關法規申訴。
若審查會對病人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不予許可時,醫療院所或家屬/保護人若無法使病人自願接受治療,則病人確實會面臨應治療卻沒有機制或方法使其接受治療的窘境,使照護風險全由家屬或社區承擔。此狀況極可能讓家屬非常憂慮,因此應建立兩種機制予以補救:一是再請醫療院所之指定專科醫師向審查會提起強制治療之許可審查,必再補足其必要強制之證據,供審查會參酌;其二為縣市政府應依精神衛生法第38條建置包含24小時緊急醫療處置機制,來確保社區病人緊急就醫順暢,並且應該建立社區服務資源網絡,在社區內提供家屬照顧支持、教育與資源,協助家屬能夠及早因應病人之疾病變化,否則家屬承擔超過其能力負荷的照顧壓力,就與其是否有照顧意願無關了,不但無助於病人利益,保護病人美意亦無法落實。
持續推動精障者重返社區
強制治療新制對國家、專業團隊、病人與家屬都是新經驗,都需要適應,但它確實為新的里程碑,表示台灣在病人治療與人權上面開啟新猷,以後我們希望再也不會看到病人出來開記者會或申訴他被醫院或其他人員不當留置、強迫治療。然而對病人權利更加重視的同時,勢必會對其他的相關人形成不便,如專業團隊有了監督體系,也被要求在治療和診斷上面更加謹慎和重視程序正義;國家可能會面臨更多的訴願或是對行政處分的訴訟與質疑;家屬也可能面臨照顧病人與自身利益的兩難。但唯有越重視病人權益,國家才能有機會建置越來越多元、有效的治療方法與模式。
先進國家已經幾乎停止精神科病床的設置,連世界衛生組織都建議應該朝向社區化與社會模式治療發展,把資源大量用在社區服務體系的建構,才能使病人真正於社區中生活與復健,提高其社會參與能力,這也是強制社區治療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之一,當然任何一項病人服務制度的推展和成功,絕對不能忽略家屬的參與及協助,我們每一位家屬也都必須開始關切病人的服務與治療,才能早日擺脫照顧壓力與減輕家庭負荷,康盟也會與大家一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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